发布时间:2021-01-20


  本补充标准适用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矿业类专业(主要为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

1.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确保学生在毕业时受到足够的专业课程、专业教学环节的训练,满足煤和非煤固体矿产资源(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田等液态资源)的开采与矿物加工的需要。

  专业课必须有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的课堂教学、课后自主学习及与培养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相适应的课程作业及要求,并在课程教学大纲的成绩评定方法和评分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且有效实施。课程教学内容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对现代化矿业类人才的需求。

  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应包含:

  (1)至少含有三次体现不同教学目的的校外实习(总学时不少于8周);

  (2)毕业设计(论文)时间不少于12周,其中工程设计应占与专业定位相适应的比例;来源于矿业类工程实践的选题比例不低于80%。

2.师资队伍

  专任教师的教育经历中至少有一个矿业类专业学历,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的矿业相关工程实践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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